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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车(深圳明确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5年)

2024.06.02 来源: 浏览: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深圳明确实行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明确车辆经营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授予巡游车经营者。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6月30日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表决稿)》,明确车辆经营权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不超过五年。

《条例(表决稿)》聚焦市场、社会关切的重点问题,实行巡游车经营权无偿化,建立与经营权无偿化相适应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将巡游车和网约车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统筹促进不同类型出租汽车融合发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了出租汽车监督管理体制。

《条例(表决稿)》提出建立与经营权无偿化相适应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并做好新旧经营权管理的衔接。实行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明确车辆经营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授予巡游车经营者。

明确车辆经营权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不超过五年,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明确车辆经营权禁止转让、出租或者委托经营,并设置了车辆经营权注销和收回的规定。

对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依约取得的巡游车营运牌照作衔接性规定,明确其根据既有规定、约定实施转让、出租或者委托经营活动,并重申经营权的期限和起算时间。

为促进不同类型出租汽车融合发展,促进出租汽车与互联网融合创新,根据现行管理的需要,《条例(表决稿)》明确两类出租汽车的许可条件。

《条例(表决稿)》进一步完善了驾驶员权益保障相关制度。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合理安排营运时间,保障驾驶员休息等合法权益,每年组织驾驶员健康体检,开展驾驶员培训。

针对部分经营者转嫁经营风险的问题,明确禁止经营者通过预收承包费、分摊购车款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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