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抖树网络
Time:

您的位置: 首页 >> 房产地产

载货电梯(用于租客上下及货物运输的电梯未经定检,房主被罚1万元)

2024.06.02 来源: 浏览:

当事人:梁仲恩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长洲里村大块蓢135号

2023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长洲里村大块蓢135号的出租屋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当即下达《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恩市场监管特令河〔2023〕第0814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自2023年7月5日起在其经营的出租屋内使用一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型号:TKJ,设备代码:31104407002023090313,产品编号:220922A),用于租客的上落及货物运输。至案发当日,当事人在上述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情况下仍然正常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购买合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标志、租赁人询问笔录、租赁合同等。

2024年3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4〕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及《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为特种设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特种设备使用时间不长,且在调查过程中已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取得检验报告,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Tags: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