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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子的作用(尺子需要尺子)

2024.06.02 来源: 浏览:

人生而被丈量——从胎儿头围到墓碑大小,各种各样的尺子,标记人方方面面的性质。

属于自然的,高矮胖瘦、黑白黄棕、男女老幼;属于社会的,是非善恶、江湖庙堂、有无成就。

有的尺子刻度清晰,比如法;有的尺子刻度模糊,比如情。中国有几句口头禅“来都来了”“大过年的”“他就是个孩子”。

什么叫孩子,天真烂漫婴儿肥?骨头的长势有尽头,精神的发展没有疆域。地球上平均1秒钟出生4个婴儿,他们降生在不同的洲、国家,所处地理环境、社会文化和家庭条件各不同,于是,他们处在“孩子”范畴的岁月,注定各不相同。

不久前,大连市一名10岁女童遇害,嫌疑人于当日归案。10月24日,大连公安发布警情通报:“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紧接着,一些媒体报道,蔡某某曾有过多次疑似骚扰成年女性的行为,并且在作案后从容抛尸,甚至若无其事地与被害人家属交谈。尽管执法机关的处置结果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但人们义愤难平,上述后续报道,更突破了公众对公共安全需求的底线。

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尺子和尺子对撞。对世界各国来说,用“法”定义“孩子”,拿“年龄”一刀切,已经是最公平的方式。但当“孩子”作恶,刚性的尺子展露出柔软的一面,却无法安抚人情的骇浪。

早在1999年,中国就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但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制定了规范标准,更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甚至是具体到继父母、养父母在管理教育上的责任。也就是说,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是有法可依的。可即便参照法律规定,蔡某某的“疑似骚扰行为”却并不构成“严重不良行为”(除非纳入“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标准。

防微未能杜渐,不管是因为立法天然的滞后性,还是犯罪预防本身就存在与人身权利的竞合关系,总之,当蔡某某已表现出异常的行为征兆时,我们的预防机制没能起到作用,最直接的恶果,就是另一名未成年人遇害。

罪行已经发生,后果无法挽回,只能通过刑罚实现公平正义。公众对“收容教养”这一结果的不满,恐怕不只是一心想为蔡某某求刑,还担心刑罚力度太轻,不能产生有效的惩治和震慑作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向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类似蔡某某这种极端暴力犯罪,如果没能受到“相适应”的刑事处罚,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则无从实现。

但是,遏止极端暴力犯罪,仅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不行的。

巴西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8岁,墨西哥的刑事责任年龄是9岁。根据全球资料库网站Numbeo的统计,2019年上半年犯罪率统排名里,巴西排第七,墨西哥排第三十五。再来看同样时间段两国官方公布的谋杀案统计,巴西21289起,墨西哥17138起。这么看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拓宽打击犯罪的范围,相当于变相加重了刑罚的力度,也许会是个好办法?

别忘了,巴西有2.1亿人口,墨西哥只有1.2亿人口。这个比较并不是单纯体现巴西的极端暴力犯罪率比墨西哥低,在同样低下的执法效率面前,两者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永远不可能比“违法必究”更有威慑力。

更何况,法是有其谦抑性的,也就是说,只有在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涵盖面很广,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使本来有可能用其他方式惩戒、管教、引导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一律适用刑罚。在世界范围内,英国、德国、俄罗斯、意大利、日本、韩国的刑事责任年龄都是14岁,不难发现,以14岁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分界点,是一种比较主流的立法形式,这也是由人类成长的一般生理规律和通常认知水平决定的。

有预防制度,也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还是出现了超出公众接受程度的未成年人极端暴力犯罪,怎么办?这是让全世界一起皱眉的问题。

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有没有可能,在“未满十四周岁”但做出同样暴行的情形下,加入“个案评估体系”,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生理状况和心理状态进行具体评估,并结合其日常生活行为,实施犯罪的手段等,综合考量其是否具备对自身行为能力和行为后果的认知,如果评估结果与成人无异,可以在现行法律基础上,等同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的刑责,“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种方法也许存在可操作性,因为未成年人的极端暴力犯罪行为较之成年人还是少数,对个案的具体评估并不会占用很大一部分司法资源,如果能避免个别未成年人因处罚不到位导致再犯罪,同时平抑公众对可以“法外行走”的个体不安感,这个社会成本是可以接受的。

当然,“评估”似乎是个有弹性的概念,一旦付诸实践,难免会有徇私枉法的空间。这就需要让尺子盯着尺子——评估要建立“标准”,就算是主观性最强的心理评估,也要有符合标准的专家,通过标准的测试程序,依据标准的学术参照,给出标准的分析结论……在评估体系里制定的标准越多,尺子的刻度越密,可“斡旋”的空间就越小,结果也就越公正。

我会这么想,是因为在我心里,像蔡某某这样的未成年人,不该逃脱刑事处罚。现行法律的规定,我能理解,但一想到这世界上、这个国家、某座城市——也许就在我或我亲人居住的小区里,就有一个拥有成年人认知水平和实施能力,并对他人怀有侵害意图的未成年人,我会觉得不安,会觉得恐惧,是的,我很难接受这种“法律的余数”。

这么想的显然不只我一人,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应该成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建议修改相关的法律,予以严惩。”可以想见,即便草案通过,这里的“严惩”也是比对成年人的刑责从轻处置,但这终归是法的与时俱进,并尝试在负刑责与不负刑责之间建立一套过渡的惩戒机制。

再说到理解,在这起案件中,被害人本应下午3点半回家,后因迟迟未归家属报案,发现尸体是晚上7点左右,地点在被害人家附近百米左右的灌木丛中,且身中数刀,案发第一现场是蔡某某的家里……我想不明白的是,就算不是光天化日之下,可也不是入夜无人之时,蔡某某如何能将一具带血的尸体,在无人目击的情况下,顺利运往抛尸地点呢?

搞清楚这件事,也许需要另一把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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