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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发生交通事故警方处理后,车辆还有可能被扣留,您知道吗?)

2024.06.02 来源: 浏览:

#法律热点解读##头条创作挑战赛#交通事故是经常出现的一类安全事故,而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情况比较严重,不仅需要报警处理,交警在到达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时,还可能对车辆进行扣留。那么今天对于大家关心的,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会被扣车?拖车、车辆存放的费用又该由谁来承担?针对车辆会被扣留多久等问题,小编将为您逐一解答。

发生交通事故警方处理后,车辆还有可能被扣留,您知道吗?

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况会被交警扣车?

扣留车辆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进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原因责任进行认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下同)第39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队才有权扣车:

1、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5、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6、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7、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头盔的;

8、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9、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10、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行驶合法凭证的;

11、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12、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13、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交警扣车的期限是多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5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拖车及存放车辆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关于拖车费:交警扣车后不能够开过去,只能用拖车的形式将车子送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时候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如果涉及事故施救行为,应属事故损失,由责任当事方承担。施救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关于存车费: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车上所载的货物会一起被扣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交通事故中被扣车辆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无证驾驶交强险也会进行赔付,保险公司拒不理赔,可以主张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但是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费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交强险条例》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交强险唯一免责的事由,交强险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免责条款,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了交通事故中第三人的利益,不应适用。无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造成事故,负有责任,但是交强险是保险公司与车主签订的合同,它是否赔付不应以区分车主责任决定,而应以是否给事故受害者造成人身损害来决定。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有下面情况,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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