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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执行职务_【以案释法】马某某阻碍执行职务案

2024.05.26 来源: 浏览:

【简要案情】

2019年7月20日11时许,因一车辆经过阴田乡卡子沟村小集镇时将路面石头辗起,飞石打在了路边停放的小车和住户的玻璃,未造成人员伤亡。当日12时许,门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阴田乡卡子沟村小集镇处理该起交通事故,因现场围观人员较多,执法民警喊话让现场无关人员离场,在此期间该村村民马某某对现场执法的民警称:“自己非无关人员”,执法人员对其询问是否是当事人时,马某某便称:“自己的孩子在房子里面,飞石打中了怎么办”?民警在向马某某解释时,马某某用侮辱性语言辱骂正在执法的民警,致使执法受阻。阴田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即指派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将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嫌疑人马某某依法传唤进行调查,经询问,马某某对于自己阻碍民警执法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案释法】马某某阻碍执行职务案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阻碍执行职务的马某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

阻碍执行职务,是指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阻碍执行职务具有以下特征(即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1、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阻碍的行为应当是未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3、 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本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进行阻碍。

【典型意义】

阻碍执行职务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而制定的。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维护的是国家法律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在遇到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时,应积极配合民警的工作,而不是采取过激的行为阻碍民警执法,其行为不但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挑衅,更是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藐视。公安民警在处警过程中要做到规范执法,同时应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

图文:阴田中心派出所

来源:门源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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